案号 | 被处罚方主张 | 法院认为 | 最终态度 |
(2020)吉71行终178号 | 通过使用百度地图APP的测距功能,显示实际的处罚地点与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地点直线距离相差3.1公里,说明取证设备存在严重问题。 | 监控摄录设备显示的地点虽有误差,但并未影响本案违法停车行为的认定 | 不予支持 |
(2020)浙11行终136号 | 提供的检定证书与固定测速设备没有关联关系(因名称不一致),且没有提供该固定测速设备的发票、合同、合格证和型号等证明材料 | 上诉人所称测速设备不合格等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 不予采信 |
(2021)粤02行终18号 | 涉案路段测速设备安置不符合规定且未经检定合格 | 涉案执法取证设备检测合格 | 不予支持 |
(2020)京0105行初513号 | 未通过有效方式宣传、告知所有交通参与者,也没有在新增监控设备现场设立明显标识牌等设施提醒和说明 | 设备和警示标志标识的设立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 不予支持 |
(2020)京0108行初637号 | 附近道路没有任何“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也没有任何明显的交通监控设施标识 | 已将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予以公布 | 不予支持 |
(2020)赣行申717号 | 法院应责成赣州市交警直属大队提供电子设备未发生时断时开的证据 | 案涉电子监控抓拍系统已经过检验检测合格,安装完成通过验收 | 不予支持 |
(2020)苏04行终36号 | 未确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 违法行为发生于涉案设备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 不予支持 |
(2020)鲁15行终205号 | 没有证据证明用于涉案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以及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 法院未作出针对性回应 | 未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