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监督并执行网络广告的规定,包括要求广告商遵循真实性、公平性和准确性标准,以及公开任何与广告有关的赞助或其他付款安排内容。此外,美国设立了“Can-Spam法案”,该法案规定在发送商业邮件时必须包含取消订阅选项,并且禁止使用虚假或误导性主题 [7] 。 |
欧盟 | 欧盟设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个人数据必须保护,并授权欧盟成员国打击违反规定的公司。此外,欧盟设立了“电子隐私指令”,该指令规定网站必须获得明确的同意才能将Cookie存储在用户计算机上,且用户必须有权选择是否接收商业邮件 [8] 。 |
加拿大 | 加拿大支持“反垃圾邮件和反恶意软件法案”(CASL),该法案规定在没有事先获得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发送任何商业电子邮件或SMS信息。此外,加拿大广告标准局(ASB)监督并执行广告标准,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误导或冒犯性广告的侵害 [9] 。 |
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设立“消费者法”,对广告进行准确、真实和不具有误导性的规定。此外,设立“电子交易法”,规定必须经过用户同意才能发送商业邮件,且商业邮件必须包含取消订阅选项。 |
韩国 | 韩国并没有针对弹窗广告的法律,主要依靠韩国互联网广告审议机构这样的行业自律机构来实现对弹窗广告的规制。该审议机构是由韩国NHN公司、雅虎韩国等60多家互联网企业参与的自律广告审议机构,自2007年6月1日起对互联网广告实施事前审查。该机构依据2007年3月28日修订的《互联网广告审议规定》来进行广告审议 [10] 。其中规定了“一个页面的弹窗限制在3个以下,禁止用户关闭后一定时间重新出现的弹窗广告,以及通过点击广告,不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弹窗广告”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