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说 | 主要内容 | 质疑 | |
普通诈骗 | 针对商 [6] | 诈骗行为界定在行为人与商家之间,商家误以为是自己的二维码指示顾客扫码,处分了商家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 在财物转移占有的过程中,商家没有任何处分财产的意思,更没有处分财产的客观行为。 |
针对顾客 [7] | 诈骗行为界定在行为人与顾客之间,顾客误以为是商家的二维码,处分了顾客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 顾客是被骗人本身值得商榷,其对于行为人没有基于处分意思的处分行为,顾客也没有财产损失。 | |
双向诈骗 [3] | 顾客和商家同时为被骗人,顾客根据信赖原则支付货款,商家指示顾客扫码付款,商家为受损人,损失的是商品。 | 使受骗人处分行为、受损人的损失和行为人的获利物三个客观要素产生了脱节,并且商家损失的也并非商品。 | |
普通三角诈骗 [8] | 顾客被欺骗,基于处分权限(与商家处分财产具有同一性)处分了商家的财物,造成商家损失(区别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 顾客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二者之间缺少成立三角诈骗所必要的代为处分关系。 | |
新型三角诈骗 [5] | 顾客作为被骗人处分顾客自己的财物,而使商家遭受财产损失。 | 将货款确定为诈骗对象,商家确定为受害人,自相矛盾。将财产所有人(顾客)和受害人(商家)相分离,相比于普通三角诈骗处分人与受害人相分离,其核心已变,合理性有待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