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描述 | 审计应对 |
2017年 | 在确定结构化主体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时,兴业证券管理层需就是否对结构化主体存在控制作出重大判断,因此我们将该事项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确定合并范围时,兴业证券将满足控制定义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判断是否存在控制的原则包括三个要素:1)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2) 因参与被投资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以及3) 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的金额。兴业证券及其子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管理和投资各类结构化主体,例如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合伙企业等。兴业证券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或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评估所持有结构化主体连同享有的管理人报酬所产生的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是否足够重大以致表明其对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而需将结构化主体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 1) 了解管理层在确定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采用的程序及控制,并测试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2) 根据2017年度内新设立、投资或条款有变动之结构化主体的相关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投资服务协议,检查管理层于评估重要结构化主体的合并标准时所使用的信息的合理性;3) 评估管理层就兴业证券对各重要结构化主体是否存在控制以及是否需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所作判断的合理性。 |
2018年 | 在确定结构化主体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时,兴业证券管理层需就是否对结构化主体存在控制作出重大判断,因此我们将该事项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确定合并范围时,兴业证券将满足控制定义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判断是否存在控制的原则包括三个要素:1)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2) 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以及3) 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的金额。兴业证券及其子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管理和投资各类结构化主体,例如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合伙企业等。兴业证券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或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评估所持有结构化主体连同享有的管理人报酬所产生的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是否足够重大以致表明其对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而需将结构化主体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 1) 了解和评价管理层在确定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建立的程序及内部控制;2) 对于2018年度内新设立或合同协议条款有变动,或者兴业证券持有份额比例有变动之结构化主体,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其他相关投资服务协议及其他事实和情形,检查管理层于评估重要结构化主体的合并标准时所使用的信息的准确性;3) 评估管理层就兴业证券对各重要结构化主体是否存在控制以及是否需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所作的判断。 |
2019年 | 结构化主体通常是为实现具体而明确的目的设计并成立的,并在确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兴业证券可能通过发起设立、直接持有投资等方式在结构化主体中享有权益。这些结构化主体主要包括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若兴业证券通过投资合同等安排同时对该类 结构化主体拥有权力、通过参与该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以及有能力运用兴业证券对该类结构化主体的权力影响可变回报,则管理层认为兴业证券能够控制该类结构化主体,并将此类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确定是否应合并结构化主体时,管理层需要考虑的因素并非完全可量化的,需要进行综合考虑。由于在确定是否应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兴业证券的合并范围时需要涉及重大的管理层判断,且合并结构化主体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将兴业证券结构化主体合并范围的确定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 与评价结构化主体的合并相关的审计程序中包括以下程序:通过询问管理层和检查与管理层对结构化主体是否合并作出的判断过程相关的文档,以评价兴业证券就此设立的流程是否完备;就各主要产品类型中的结构化主体选取样本,对每个所选取的项目执行以下程序:检查相关合同和内部记录,以了解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和兴业证券对结构化主体的参与程度,并评价管理层关于兴业证券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权力的判断;检查结构化主体对风险和报酬的结构设计,包括对任何资本或回报的担保、佣金的支付以及收益的分配等,以评价管理层就兴业证券因参与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而拥有的对结构化主体的风险敞口及可变回报所作的判断;检查管理层对结构化主体的分析,包括定性分析和兴业证券对享有结构化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比重及可变动性的计算,以评价管理层关于兴业证券影响其来自结构化主体可变回报的能力所作的判断;评价管理层就是否应合并结构化主体所作的判断;评价财务报表中针对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