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

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84条

《证券法》第80~81条

披露动机

以市场激励为动机,以吸引投资者为目的。

属于公司法定义务的一部分。

披露内容

自愿性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非常的广泛,且具有极大的自主性,可能涉及企业的运营信息、企业未来融资机制与财务风险、预测性财务信息、社会责任信息、人力资源信息、企业治理信息等。

强制披露信息的内容严格遵从法律的相关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主要涉及企业资本介绍、主营业务信息、基本财务数据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事宜、对主要关联股东和董事会情况的揭示、审核与建议等事宜。

披露方式

既可采用年度报告、临时公告的方式公布,又可在企业网络、媒体上公布,披露的渠道与形式更灵活广泛一些。

内容发布于依法规范的证监会、股票交易所等网络和报刊等平台上,通常如企业年报中报、季报等形式进行披露,同时要遵守法定的发布程序和发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