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点

distinguishing point

一般习惯国际法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特别习惯国际法

particular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物质要素:通例

practice

数量:广泛和代表性

时间:通常周期较长,但非硬性要求

实践:一致性

时间要素和实践要素与前者一致

数量有限(少至2国)

地理要素:是表征而非本质

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代表性多数国家具有

全体当事国具备

举证责任

burden of proof

只需提出习惯国际法, 不需证明其他当事国实践

主张国需证明对方当事国具有肯定性实践

效力范围

scope of effect

约束全体当事国

例外:坚决反对原则

沉默亦受约束

约束特定当事国

明示/默示同意方成立

无证据证明时无法约束沉默的当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