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项

二元对立的公私观

动态辩证的公私观

定义

私是指“个人的;自己的”,公是指“国家的或集体的”,把个人作为私的领域、集体和国家作为公的领域,二者非此即彼。

公与私是动态的(如家庭是家庭成员的公,而相对于其他个人和组织而言则是私)、辩证的(组织的公与个人的私有机关联于一体不可分割),是对立的统一。

特征

“公”“私”截然分开、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突出二者的对立性,忽视二者的统一性。最极端的做法是公私割裂。公私割裂的“公”本质上滑向了支配者之“私”。

1) 同一主体往往可以进行公与私的双重角色转换,如国家可以看作全体国民的“公”,但相对于其他国家,它便是一种“私”的存在;2) 同一对象往往具有公与私的双层属性,如农村的土地既有集体的所有权,也有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私权;3) 组织内部,公是私的整合,私是公的分解;4) 高度重视私的存在,注重激发私的活力,做大公的蛋糕。

主张

大公无私、兴公灭私。

活私开公,公私共济。

举例

改革开放前的公一元化运动。兴公灭私的结果造成公、私两无,共同贫穷。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享到了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私权,立竿见影地解决了温饱问题,可谓活私开公见奇效。

启示

非公有制企业具有“公”与“公共”的属性。它可以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可以缴纳更多税收增加公共财政收入,可以为社会提供丰富多彩的产品和服务,这些都是“公”与“公共”的属性。应该摒弃那种将公有制确立为社会主义的,非公有制确立为非社会主义的陈旧观念。国家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使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如何增加公共财政收入,如何使公共财政收入更加公平地惠及全体国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