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行为 | 诉求 (替代性行为有关) | 案件结果 |
案例1 |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深圳市某大型连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 被告多次从该供货商处采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氯霉素的海产品并销售。 | 请求判令该餐饮服务公司承担19.59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自愿提供价值19.59万元的检测试剂,用于今后深圳市海鲜产品中氯霉素指标的检测。 |
案例2 | 辽宁省某检察院诉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被告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 |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3,175元或以其他方式劳务代偿。 | 法院认为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较为适当,公益诉讼起诉人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与被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就此问题进行进一步协商。 |
案例3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产生的赔偿金102,900元。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路品自愿参与时长为415个工作日的润州区交通秩序维护志愿活动。 |
案例4 | 重庆市、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起诉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 被告大量购买并长期销售假冒白酒。 | 请求判令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参加公益活动;如若不履行替代性行为,则赔偿124803.3元。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 |
案例5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重庆扬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被告未经他人同意在其微信公众号擅自发布个人信息。 | 请求判令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如被告不履行,少1次公益活动则赔偿损失2万元人民币。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一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其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活动的方式和效果需经原告确认)。 |
类案6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南川区互邦日化用品经营部等5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 被告在农村地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 | 请求判令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如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到原告的专门账户。 | 双方达成调解: 3年内被告分别在涉案洗发水销售地购买当地出产的惠农产品,购买金额为各自销售金额的3倍。 |
案例7 |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 请求判令被告公益损害赔偿金20,000元。 | 双方达成调解: 将公益诉讼赔偿金应用之于被害人,以发放营养餐的形式补偿受害人。 |
案例8 |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诉张某、陈某、许某销售假冒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 被告大量购买假冒“飞天茅台”酒并投入市场销售。 |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2年内被告参加消费公益活动、分别在指定平台及地点购买助农惠农产品60,000元或80,000元以上、到养老院进行助老服务活动10次或30次等方式进行“赔偿”;如未履约,需在30日内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