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便利化维度

《RCEP》相关条款

影响

简化程序

第四章第19条规定:(一)、(二)拟定和执行海关最佳实践和风险管理技术;(三)简化和统一海关程序;(四)增强技术技能和技术的应用;

四、每一缔约方应尽可能与其他缔约方就共同边界事宜进行合作,根据共同同意的条款,以协调跨境程序,从而促进跨境贸易的便利化。

极大便利了各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通关流程;减少海关通关时间与海关程序的复杂性。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第二章第4条规定: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逐步降低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商品的关税;

第16条:一、除非根据其在WTO或本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任何货物的进口或任何货物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采取或维持任何非关税措施。

将带来巨大的贸易创造效应,提升社会福利水平;破除非关税壁垒,减少贸易保护主义影响。

原产地规则

第三章附件一:《商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21条: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授予向根据本协定出口货物的出口商核准出口商资格。

极大提高原产地认证程序便利水平;极大减少企业合规成本;为我国融入全球价值链提供了良好契机,进一步增强了各国产业价值链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争议解决

第十九章:第2款:本章的目的是确立有效、高效和透明的规则和程序,以解决本协定下产生的争端;

第4款:四、鼓励争端各方在争端的每个阶段尽最大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争端各方共同同意的争端解决方案;

第8款: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起诉方可以通知被诉方,要求设立专家组审查争议。

极大促进了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为双方争端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减少的争端解决时间,取消繁冗的上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