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案件名称

案件文号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

审理 程序

案件概要

1

疫情影响因素减弱后张某继续诚信履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21)川0114民初6374号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6-30

调解 结案

2019年11月20日,原告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告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以1,570,000余元购买该企业开发建设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住宅商品房一套,首付款470,000余元在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余款1,100,000元采取贷款方式在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付清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期获得银行贷款,则买受人一次性补足全部购房款。如逾期付款在90日内,买受人按照逾期应付款的日0.3‰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9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后因约定期满后未足额收到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主张违约金,截止至起诉时所主张的暂定违约金已超过10,000元。

2

因新冠肺炎疫情致东京奥运会延期旅游合同纠纷调解案

(2020)川0104民初5364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调解 结案

张某系中国女排的铁杆粉丝,其于2019年12月31日与成都某旅行社签订一份《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张某提供2020年东京奥运会女子排球半决赛 + 决赛观赛套餐的旅游服务,并约定合同于2020年8月7日开始履行。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日本东京奥运会组委会在2020年3月30日发布了官方的延期公告。张某认为疫情尚未完全停止,其无法按原定时间前去东京奥运会为中国女排现场加油,主张解除合同,由旅行社赔偿损失并承担律师费。旅行社认为疫情已致经营困难,赔偿损失难以做到,双方陷入僵局。

3

单春山、辽宁鹏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

(2023)辽02民终34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03

二审

上诉人单春山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鹏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公司)、辽宁鹏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分公司(以下简称鹏辉公司普兰店分公司)与第三人赵恩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鹏辉公司间的《赴日技能实习派遣服务合同》签订于2019年12月9日,上诉人经过疫情的长时间等待,无法赴日提出解约。

4

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粤0310民初2394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02-21

一审

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是商业合作伙伴。2019年,科技公司向新能源公司提供价值1607万余元的锂电子电池电解液,但新能源公司仅支付了100万元,拖欠货款本息共计2300万余元。法院根据申请依法冻结了新能源公司账户现金750万余元。疫情发生后,该公司请求解冻账户资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并复工复产。

5

养殖户与某饲料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粤1284民初2484号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2018-12-05

一审

吴某为个体养殖户,多次向某饲料门店赊购饲料,价值9.3万余元。今年初因逾期未付货款,被饲料店起诉。吴某以发生疫情无法销售为由,请求延期付款并减免利息。

6

24名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与某文化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653号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2015-11-25

一审

茂名某文化公司春节期间在旅游区内美食节出租展位,与一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收取了租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商户进场当天即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紧急撤场。因要求文化公司退还租金遭拒,24名商户提起诉讼。

7

何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

何某与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订合同,约定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借车辆用于滴滴网约车服务,36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何某所有。今年新冠疫情发生后,何某停付租金,公司收回车辆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何某支付欠缴租金、车辆维修费及提前退车违约金等合计45850元。

8

袁某与某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1)粤0112民初22859号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2-01-12

一审

2016年,袁某中标某经济合作社的出租商铺,并转租给另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餐饮,租期至2024年。今年疫情发生后,袁某以商铺实际面积小于中标面积为由,要求经济合作社退还多交租金、变更租金标准,并减收租金。

9

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品牌服装联营合同纠纷案

(2021)苏02民终7395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19

二审

2019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联销,甲公司引进两个品牌男装在乙公司指定场所经营,合作期限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联销商品每月从甲公司的总销售额中提取20%作为乙公司收入,两品牌反保底160万元,甲公司年销售额未达到160万元,差额部分乙公司按照商品吊牌价3.8折补足。《合作协议》签订后的第一年度,销售额未达预期。疫情发生后的销售额,仅为疫情前的30%。因双方协商未果,2020年12月3日,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专柜拆除并收回场地。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按照保底条款分别支付两品牌反保底款43万元和39万元及利息。

10

王某等五名船员诉青岛某水产有限公司涉新冠肺炎疫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案

(2021)鲁72民初134号

青岛海事法院

2021-06-07

二审

王某等五名船员受雇于水产公司赴塞内加尔从事海上渔业生产。塞内加尔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后,因该国政府一度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且当地船员在船舶到港后仍可自由上下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故船员向水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在未取得凯航公司同意情况下,自行离船返回国内。船员起诉要求水产公司支付工资、国外住宿费用、回国机票、国内隔离费用;水产公司则反诉要求船员赔偿违约金及出国机票。青岛海事法院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的案件背景出发,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为基础,结合船员对于罹患新冠肺炎疫情的恐惧与担忧,正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确定了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价值高于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普通债权的裁判规则,认定船员以水产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并判定水产公司承担相应费用。水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11

胡某等诉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21)陕0112民初9796号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1-03-26

一审

本集团诉讼案件中原告胡某等100位业主分别与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后的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交的资料交权属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不退房的,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违约金,并在六个月内将权属资料交登记机关备案。

12

惠州某公司、连某与广西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01年7月连某、惠州某公司与桂林市某公司签订《航空大厦财产租赁合同》、《航空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桂林市某公司将位于某地的航空大厦主楼服务大厅及相关设施租赁给连某及惠州某公司经营。

2003年,由于“非典”事件的发生,全国酒店行业遭受巨大冲击。同年4月,连某、惠州某公司向桂林市某公司及相关部门申请歇业,此后一直停业,遭受巨大损失。

2003年9月,双方达成《关于解除航空大厦租赁合同相关事宜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此后,双方开始在酒店正常营业的情况下进行移交工作,桂林市某公司依照《会谈纪要》的规定开始接管酒店的经营。

酒店交接完成后,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合同后的诸多问题,但均未能达成共识,尤其是在减免租金等问题上分歧较大,引起本案纠纷。广西某公司作为桂林市某公司的债权债务承受人参与诉讼。

13

高某诉淮安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淮民一终字第40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02年11月,高某与淮安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淮安某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非住宅房一套预售给高某。

在淮安某开发公司向高某交付房屋并要求高某付清购房款时,高某提出该房屋周围的部分附属工程尚未完工,要求淮安某开发公司定期完工。

2002年11月底,淮安某开发公司向高某书面承诺在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程及上述工程内道路工程的施工,如逾期不能竣工(除不可抗力外),每日按高某购房价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因淮安某开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上述工程,高某遂告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淮安某开发公司主张受“非典”疫情影响,交工期限应予顺延。

14

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晋民终93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12-28

二审

2003年,山西某公司利用世行贷款发展小规模肉牛项目,由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委托某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某公司中标。

同年6月5日,某招标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山西某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其法定代表人也在该合同上签了字。

2003年7月23日,某招标公司通知某公司该合同于2003年6月25日生效。

合同约定: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安装完工期为合同生效后12个月。每迟延履行一周,承担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0%。

2004年6月3日,山西某公司给某公司出具肉牛屠宰生产线及国内配套设备、制冷系统设备、厂房及车间改护建工程材料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数量、质量与合同相符的验收证明。

2004年11月18日,山西某公司给某公司出具所有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的最终验收证明。

因交付时间问题,山西某公司起诉要求某公司承担误期的违约责任。

15

某酒店公司与大连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04-01

二审

对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克服的疫情,在确认它是否可构成不可抗力并豁免当事人的责任时,应充分关注到合同是否根本不能履行以及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疫情及相应防控举措的影响,承租人部分经营业务无法开展,但尚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落空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承租人确因疫情在履行合同中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6

新乡市某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1)民申字第19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新乡市某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于工程2002年8月6日开工,工期为480个日历天。最终工程逾期交付,新乡市某公司认为工期延误系省河南某建筑公司无故撤走人员、拖延工期等原因所致,故要求河南某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某建筑公司认为工程延期交付主要是新乡市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能及时供应材料、多次变更设计等原因造成,加上2003年的“非典”影响了正常施工,故河南某建筑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就违约责任产生争议。

17

储某与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5)玄民初字第1960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01-05

一审

2014年6月9日,案外人施某甲作为储某(甲方)的代理人与某公司(乙方)签订《人才介绍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推荐倪某某为葡萄牙语培训人员到甲方工作,工作地点一般为安哥拉。

2014年6月,案外人施某甲作为储某(甲方)的代理人与倪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雇佣乙方在安哥拉共和国境内主要从事翻译及日常工作;本合同为两年期固定合同,时间从乙方到达安哥拉之日起计算至满两年为止,试用期为六个月。…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在国内期间,甲方已(在办)为乙方签证机票等事宜,签证下来后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定日期出国就业,乙方若提出解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办理签证、机票发生的费用并算作违约。

在合同期间内,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的大小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倪某某考虑到非洲埃博拉病毒肆虐漫延、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非洲出行的警告,于2014年7月7日通知储某解除合同。储某认为倪某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给其造成损失,故请求倪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18

白某某、某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17-10-20

再审

1999年5月1日,某旗人民政府(甲方)与深圳市某公司(乙方)签订了《某旗宾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某旗政府将其下属的政府宾馆承包给某公司,承包期为15年。

2003年3月19日,白某某、某旗政府以及某公司三方签订了《某旗宾馆承包转让合同书》,约定某公司与某旗政府的承包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转由白某某承接履行,该合同约定从2002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2003年“非典”发生,某旗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通知白某某停业,为此白某某停业3个月。后双方因承包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白某某起诉某旗政府赔偿损失并返还因“非典”停业期间的承包款。

19

某医用消毒液代理商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系出租方,被告承租方系一家代理销售医用消毒液的民营企业。因被告拖欠数月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双方经多次自行协商,仍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租金和管理费的金额及滞纳金、违约金、保证金的处理以及律师费的负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因销售的消毒液价格高于普通民用消毒液且销售渠道受限,加之春节期间疫情爆发,产品销售链相关企业延迟复工复产,销售一度陷入停滞,公司资金周转陷入困境,希望原告能够给予履行宽限期。

20

某长租公寓公司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配套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公寓长租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支付颜某等10名房东租金,案件涉及房屋12套。故房东起诉要求该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水电煤、违约金等,涉案金额达12万余元。

21

吴某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1)沪0112民初3611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12-27

一审

原告吴某租赁某大酒店客房,用于经营酒店住宿业务。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吴某应公安部门要求暂停营业,带来了一定经济损失。吴某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因对退还部分租金、押金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22

某国有企业诉某干洗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2)沪0116民初131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02-25

一审

某个体经营的干洗店向某国有企业承租了一间商铺,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19年1月1日起,租期三年,年租金为3.6万元。合同到期后,干洗店全额付清了2019年的房租,2020年的房租仅支付了3万元,2021年的房租未予支付,企业遂将干洗店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2020年租金6千元、2021年租金3.6万元。

庭审中,干洗店表示,2020年以来,由于受疫情影响,干洗店生意遭到重创,尤其是2020年上半年,干洗店的洗衣经营服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因此要求免除两个月的租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干洗店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但是,考虑到2020年初新冠疫情的爆发,干洗店作为服务性行业,其经营情况势必受到影响。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减免干洗店2020年两个月租金,干洗店需支付其余欠付的租金。

23

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解撤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和解

2018年4月,原告宋某租赁被告吴某房屋,租期3年,租金每月2600元。该房屋产权性质为公寓,屋内热水由所在楼栋的酒店统一供应。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宋某租住房屋所在楼栋的酒店停止营业,导致宋某无热水使用,给其正常居住带来不便。因宋某已经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21日,其要求吴某减免房租,但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宋某向法院起诉,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2020年1月21日-4月21日租金及房屋押金。

24

张某与胡某解除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和解

2020年1月8日,原告张某委托其母亲到被告胡某的婚庆店办理婚庆仪式的手续,并缴纳5000元定金。其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自贡市政府出台政策要求取消所有餐饮及婚宴。原告张某遂联系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庆仪式协议并退还定金5000元。被告以其已向第三方支付购买鲜花、礼炮费用及对新人照片进行了喷塑等为由拒绝退还定金。2020年2月5日,原告通过四川微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庆服务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婚庆定金5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5

苏州同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2020)苏05民终11156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6

二审

2019年12月17日,同泽公司与中旅国际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中旅国际旅行社组织同泽公司23名人员于2020年1月31日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乘坐印尼狮子航空有限公司的JT2622航班至巴厘岛4晚6天境外游,合计旅游费用137800元,出发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结束时间为2020年2月5日,旅游者同意拼团至八爪鱼公司成团。合同签订后,同泽公司向中旅国际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137800元,中旅国际旅行社随即将该旅游团队拼至八爪鱼公司。八爪鱼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向印尼狮子航空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订购了往来机票,费用为81041.19元。

2020年1月31日,因新冠疫情爆发,国家对旅客出入境进行限制,同泽公司23人巴厘岛旅游团未能出行。根据印尼狮子航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2020年1月31日去程航班正常执飞,2020年2月5日返程航班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未能执飞。2020年5月,同泽公司以双方旅游合同因疫情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旅国际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137800元。中旅国际旅行社辩称,同意合同解除,机票费用无法退还,余款可以退还给同泽公司。

26

天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天津自贸试验区某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1)津03民终6503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06

二审

2018年11月7日,天津自贸试验区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作为出租方,将其名下房屋及场院东侧通道租赁给天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用于经营进口汽车销售和展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为6个月装修免租期。在装修改造前,天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施工押金,并商定押金不退,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及租金。租赁期间,天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某物流公司许可,将部分场地及办公室转租给天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第三人,第三人实际占有并使用部分场地及办公室。

2021年3月28日至6月1日间,部分租赁场地被临时征用为新冠疫苗接种场所。

2019年9月,天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了租金1万元,剩余租金以及水电等费用始终未付,截至2021年1月6日累计欠付租金212,333,3元,某物流公司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天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水电和取暖费用等,诉至法院。

27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0)津03民终3758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30

二审

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将其名下的工业园建设用地出租给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某科技公司承租完整个租赁期并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某投资公司同意给予免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装修期。某投资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息持有履约保证金,作为某科技公司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2020年7月24日,某科技公司向某投资公司做出《退租磋商函》载明,现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员工离职率较高,导致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持续后延,应收款项无法正常收支,故决定从7月30日起退租。2020年10月22日,某投资公司发出提前退租事宜的电子邮件。2021年3月10日,某投资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发出《通知函》。载明,某科技公司提出退租并拖欠费用至今,已构成严重违约。沟通中,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经营困难、合同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证明材料,并坚持退租。在此情况下,某投资公司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终止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补交装修期免缴的租金,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水电费以及相关欠款的滞纳金。双方协商不下,诉至法院。

28

四川自贡某大型彩灯企业与某外地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案

律师协助沟通和解

四川自贡某大型彩灯企业(以下简称“彩灯企业”)与某外地企业签订了元宵灯展承揽合同。受疫情防控影响,灯组制作和安装工作自2020年1月28日停工,当时灯组制作和安装已完成80%,外地企业已支付50%的灯组制作款。由于彩灯企业在元宵节前难以复工并按约定完成灯组制作安装,外地元宵节灯展也因疫情影响难以举办,彩灯企业与外地企业就灯组制作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公益服务团队接到彩灯企业咨询后,立即视频连线企业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基本情况和双方争议焦点,并组织律师对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经认真研究合同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以及非典期间类似案例等,德途所律师提出,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本案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在本案中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彩灯企业对于其难以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形,应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外地企业,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对于已完成的灯组制作安装费用,外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德途所律师协助彩灯企业起草了相关法律函件,并积极参与合同双方协商沟通,通过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彩灯企业与外地企业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外地企业按实际工程量支付灯组制作安装款。

29

邱某与某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2021)渝0236民初335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3

一审

2020年1月7日,邱某与某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出发时间2020年1月30日,结束时间 2020 年2月4日,共6天,饭店住宿5夜,旅游费用2800元/人,共计14人,费用合计39200元,还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退费等。签订合同后,邱某支付了旅游费用,但因受疫情影响,邱某一直未能出境旅游。后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协商未果,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30

浙江某健身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7)浙0110民初14129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04-04

和解

杭州某健身俱乐部是一家连锁经营公司,在杭州地区健身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行会员充值消费模式,现有会员三万多名。2019年10月,健身俱乐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杭州余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健身俱乐部分期支付租金等费用约350万元。2020年1月,因为健身俱乐部未按照调解协议按期支付当期租金,该房地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恰逢疫情爆发,健身俱乐部停业,没有任何营业收入。该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健身俱乐部复工复产遇到重大障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随即走访该房地产公司与健身俱乐部,获悉在疫情发生前,健身俱乐部积极履行,已支付前2期租金130万元,部分会员从其他渠道获悉健身俱乐部有“官司缠身”,经常相约去俱乐部询问了解情况,更有会员要求退会员费,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隐患,一定程度影响了疫情防控。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协商,从被执行人履行主动性和疫情不可抗力出发,分析“竭泽而渔”可能“两败俱伤”,从维护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共克时艰等方面讲道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延期付款,继续提供租赁场地,同意法院不对健身俱乐部采取失信、限高措施,为其复工经营排除障碍。目前,健身俱乐部已正常营业,某房地产公司的租金利益、会员权益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