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相关条款 | 说明对象 |
1 | 《传染病防治法》 |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第二十条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 ①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享有信息收集权。 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疫情防控的信息收集制度。 |
2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建立信息系统并收集信息的职责。 |
3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授予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采集信息的权限。 |
4 | 《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 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 除授权机构外任何机构无权收集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330条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即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公权力介入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予以告知。 | 明确界定“紧急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