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名称
法条定位
规范内容
2007-03-16/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