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名称

法条定位

规范内容

2007-03-16/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