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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 36号文

将应税金融服务分成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四个类型。并且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税[2016] 140号文

进一步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7] 56号文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