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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995年

河南平顶山市两级法院

指定管辖改革,将本属于A县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指定到B县法院审理。

2001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通知》,率先在全国实施“提级审理”。

2002年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地交叉审理。

2005年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规定被告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但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案件除外。而被告为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的案件则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坚决果断地硬性提升了案件的级别管辖。

2006年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扩大异地管辖的案件范围,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既可选择当地,也可选择中院,也可选择由中院移交异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