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主体 | 内容 |
1995年 | 河南平顶山市两级法院 | 指定管辖改革,将本属于A县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指定到B县法院审理。 |
2001年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通知》,率先在全国实施“提级审理”。 |
2002年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异地交叉审理。 |
2005年 |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 规定被告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但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案件除外。而被告为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的案件则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坚决果断地硬性提升了案件的级别管辖。 |
2006年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扩大异地管辖的案件范围,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既可选择当地,也可选择中院,也可选择由中院移交异地审理。 |